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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年1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法律补充关系,即《证券投资基金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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